江西省2012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最新最全最完整版)江西省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最新最全最完整版) 江西省2012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最新最全最完整版)
一、 江西省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江西省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提示:适用全省,含吉安市( 吉州区 青原区 吉安县 吉水县 峡江县 新干县 永丰县 泰和县 遂川县 万安县 安福县 永新县 井冈山市 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市、 南昌市 景德镇市 萍乡市 新余市 九江市 鹰潭市赣州市 上饶市 宜春市 吉安市 抚州律师 1、城镇住户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1457.82元(17495元/年) 。 2、农民人均年纯收入:6892元。 3、城镇居民月消费性支出:978.92元(11747元/年) 。 4、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4660 元(388.33/月,12.9元/天)。 5、职工平均工资34055元/年 (94.59元/天,2837.9元/月) 6、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 平均工资”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请参照江西省统计 局最终审定数据。 7、城镇居民具体赔偿标准:
丧葬费34055元/年÷12X6=17027.5元;?xml:namespace> 伙食费15元/天,营养费20元/天,被抚养人生活费 (978.9 元/月,32.6/天)误工费:94.59元/天,护理费94.59元/天 死亡赔偿金 349900 元 (17495元/年X20年X100%=349900元) 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87475 元(17495元/年X5年=87475元) 一级残疾349900 元 (17495元/年X20年X100%=349900元) 二级残疾314910元(17495元/年X20年X90%=314910元) 三级残疾279920元(17495元/年X20年X80%=279920元) 四级残疾244930元(17495元/年X20年X70%=244930元) 五级残疾209940元(17495元/年X20年X60%=209940元) 六级残疾 174950元(17495元/年X20年X50%= 174950元) 七级残疾139960元(17495元/年X20年X40%=139960元) 八级残疾104970元(17495元/年X20年X30%=104970元) 九级残疾69980元(17495元/年X20年X20%= 69980元) 十级残疾34990元(17495元/年X20年X10%=34990元) 8、农村居民具体赔偿标准: 丧葬费17027.5元,伙食费15元/天,营养费20元/天。被抚养人生活费:(388.33/月,12.9元/天),误工费:50元/天,护理费:50元/天 死亡赔偿金 137840元 (6892元/年X20年X100%=137840元) 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34460元(6892元/年X5年 34460元) 一级残疾137840元 (6892元/年X20年X100%=137840元) 二级残疾124056元(6892元/年X20年X90%= 124056元) 三级残疾110272元(6892元/年X20年X80%= 110272元) 四级残疾96488元(6892元/年X20年X70%= 96488元) 五级残疾82704元(6892元/年X20年X60%= 82704 元) 六级残疾 68920元(6892元/年X20年X50%= 68920 元) 七级残疾 55136元(6892元/年X20年X40%= 55136 元) 八级残疾41352元(6892元/年X20年X30%= 41352 元) 九级残疾27568元(6892元/年X20年X20%= 27568 元) 十级残疾13784元(6892元/年X20年X10%=13784元) 2011年江西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4055元 根据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1年江西各设区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是南昌市,2011年南昌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9816元/人每年;其次是新余,为35370元/人每年;萍乡市为31023元/人每年,鹰潭市为30696元/人每年,九江市为29452元/人每年,景德镇市为29049元/人每年,宜春市为27806元/人每年,赣州市为27775元/人每年,上饶市为27625元/人每年,吉安市为27505元/人每年,抚州市为26895元/人每年。 附:江西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江西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作者:李海军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2年05月03日
4、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 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2011 年度江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 日)×误工天数 5、护理费 、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或(60 元---100 元)× 陪护时间 6、交通费 、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 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 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可按照 100 元/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 、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7495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892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 、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7495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892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岁)]×伤残赔偿指数 (3) 、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7495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 、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747元× (18-被抚养人实 际年龄)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受害人死 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660元×(18-被抚养人实 际年龄)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受害人死 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 、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747元×20年)÷对被抚 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 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4660元×20年) ÷对被抚养 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 赔偿指数) (3) 、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747元×[20年-(死亡 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 ] 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660元×[20年- (死亡人 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 ] 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 、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11747元×5年) ÷对被抚养 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 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660元×5年)÷对被抚养 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 赔偿指数)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13、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 算公式 、 (1) 、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747元× (18-被抚养人实 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660元×(18-被抚养人实 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 、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747元×20年)÷对被抚 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4660元×20年) ÷对被抚养 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 、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747元×[20年-(被抚 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660元×[20年- (被抚养 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 、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11747元×5年) ÷对被抚养 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660元×5年)÷对被抚养 14、残疾辅助器具费 、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 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 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5、丧葬费 、 丧葬费金额= 2011 年度江西省职工平均工资÷12 个月×6 个月 =17149.5 元 16、精神损害抚慰金 、 可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综合予以 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