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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相关法律规定

盗窃罪相关法律规定

整理人:李海军,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电话及微信13097221308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江西省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15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达到数额巨大起点【5万元】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盗窃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40万元】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的,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或者两年内盗窃三次,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仅是分别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领域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盗窃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分别以此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达二次以上的,或者每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两种情形中的一种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该情形未被作为定罪条件的,或者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且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组织、控制未未成年盗窃的

(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在医院盗窃病人及其亲友财物的

(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5)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一下。

6、盗窃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7、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8、确因治病急需或生活所迫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