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包协议未经备案未必无效案例:2007年2月,村民陶某将其承包的部分土地转包给周某,双方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约定转包期限为8年,并明确了各项条款,但未到村委会备案。三年后,陶某提出转包费过低,要周某增加转包费。由于遭到周某的拒绝,陶某就说该协议未按法律规定经村委会备案,是无效的,他有权随时收回土地。 那么,土地转包协议未报村委会备案就无效吗? 说法: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这条规定,周某与陶某在签订土地转包协议后,本应该报村委会备案的。当然,是否报经备案与该转包协议是否有效没有直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据此,应当推论为:承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转包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即法院会依法判决该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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