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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法院适用审前社会调查作出首例判决

来源:吉安政法网作者:吉安政法网网址:http://ja.jxzfw.gov.cn
安福法院适用审前社会调查作出首例判决
2012-6-14 来源:吉安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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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2日,安福县人民法院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新近颁布实施的《吉安市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一起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开展审前社会调查。经充分了解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的各方面条件后,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做出缓刑判决。这是该院依照审前社会调查结果作出的首例判决。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于适用缓刑的被告人,一律要求开展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以调查结果作为缓刑适用的重要依据。被告人刘某因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诉至安福县人民法院后,承办法官经庭前审查,发现存在适用缓刑条件,遂依照《吉安市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对其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并依程序委托该县司法局调查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精神状态、个性特征、犯罪前表现、悔罪表现、社会反响、监管条件等。根据审前调查反馈信息,结合被告人刘某所在单位的评价及其平时一贯表现良好等情况,经综合评议,对被告人刘某作出了缓刑判决。

  为深入推进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促进依法准确适用非监禁刑,安福县法院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扎实开展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据悉,自今年6月1日起该院已向当地司法局发出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3份,目前已收到回复2份。(安福县人民法院  欧阳爱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