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军律师关于沪昆高速3.27特大交通事故的代理词
李海军律师关于沪昆高速3.27特大交通事故的代理词
(2009年3月27日下午15时左右,驾驶员敖XX驾驶吉安市XX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大客车,从南昌接游客返回新余,途经昌樟高速公路梅林路段,在超车过程中发现前方设置了路障,因采取措施不当,撞击路障牌后向左边越过高速公路隔栏冲到左边车道上,与迎面驶来的鲁Q94293大货车及随其后的鲁H76423大货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赣D61885车上22人死亡,12人受伤,鲁Q94293车上3人受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李海军律师作为江西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担任了第一被告吉安市XX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代理了系列连锁纠纷案件。)
沪昆高速3.27特大交通事故的律师代理词 (部分内容省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吉安市XX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的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新余XX宾馆及下属的新余XX旅行社对该安全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过错,无证经营,未安排导游全程陪同,私自雇请肇事车,未依照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应由被告新余XX宾馆在旅行社责任险每人最低限额8万元、旅游意外险每人最低限额10万元的保险限额内先行全额赔偿。 1、新余XX旅行社无证经营,系非法经营,其违法行为和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因为无证就不能经营,不经营就不会发生事故。 2、按照旅游法规及旅游合同约定,新余XX旅行社应该安排优秀导游全程陪同,却未安排导游全程陪同。 3、肇事司机敖XX驾驶的肇事车系新余XX旅行社私自雇请的, 客运公司毫不知情,新余XX旅行社不与客运公司签订合同,也不告知客运公司,致使客运公司无法知晓、无法监管。 4、被告新余XX宾馆及下属的新余XX旅行社未依照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旅游合同的约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应由被告新余XX宾馆在旅行社责任险每人最低限额8万元、旅游意外险每人最低限额10万元的保险限额内先行全额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新余XX旅行社投保强制性保险,此次事故的乘客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的保险限额高达18万以上,加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的10万元质量保证金,伤亡旅客本来依法可以得到充分赔偿。可是省调查组严厉指出,新余XX旅行社没有依照法律强制性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导致旅客得不到相应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意外保险等赔偿款,因此新余XX旅行社应该承担违法责任。 事故发生时,国家关于旅行社管理的有效法规是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01年12月11日修订的《 旅行社管理条例》和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其中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条规定,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第十条规定,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第七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三)国内旅游: 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 二、被告新余XX宾馆在事故发生后非法注销新余XX旅行社,转移新余XX旅行社的资产,并且未进行清算,明知新余XX旅行社无证经营、非法经营而不予监管,作为开办单位和实际控制人,被告新余XX宾馆对新余XX旅行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1、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新余XX旅行社自2004年就无证经营、非法经营,多年没有办理工商年检,早已经不具备企业法人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规定:“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上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可不予认定。” 三、 敖XX并非客运公司的雇员,其驾驶的肇事车系挂靠客运公司,客运公司还未收取任何费用,敖XX驾驶的肇事车系新余XX旅行社私自雇请的, 客运公司毫不知情,新余XX旅行社不与客运公司签订合同,也不告知客运公司,致使客运公司无法知晓、无法监管。因此,客运公司不应与敖XX承担连带责任,最多只能承担少量责任。 四、客运公司已经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承保的承运人责任险限额(每座30万元)内代客运公司赔偿。 五、本案原告是以混合过错要求过错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新余XX宾馆及下属的新余XX旅行社对该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告的损失有重大过错,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有过错就应该承担责任,新余XX宾馆是适格的被告。 六、对于原告的损失,考虑事故损失的巨大,各被告赔偿能力有限,应该从严审查原告的损失。 代理人: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 李海军
办公地址: 江西吉安市青原区青原法院正对面,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 手机:13097221308(李海军) Email:lihaijun1688@163.com 邮编:34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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